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再申字第00011号
你因与漯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原漯河市建设委员会)、漯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拆迁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06)郾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漯行终字第21号行政裁定、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周行再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漯河市房屋拆迁公司接受漯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勤俭街区域的房屋进行拆迁,2005年6月8日,周桂花之子黄学义与漯河市房屋拆迁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2)12号)之规定,如果你认为黄学义与漯河市房屋拆迁公司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