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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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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周口市鑫利达建工置业有限公司因诉被申诉人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2014)豫法行提字第00008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口市鑫利达建工置业有限公司(原周口市新谋建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素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福立,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口市国土资

(2014)豫法行提字第00008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口市利达建工置业有限公司(原周口市新谋建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素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福立,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口市国土资源

局。

法定代表人余纪云,局长。

委托代理人鲁玉春,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周口市鑫利达建工置业有限公司因诉被申诉人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周行终字第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35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申诉人周口市鑫利达建工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福立,被申诉人周口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鲁玉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生效裁定确有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周行终字第80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平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