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17号
洛阳市秦岭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阳市公安局、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机动车与驾驶员管理大队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行再字第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市秦岭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张 立 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荆向丽(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