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66号
张廷臣:
你因张灵信诉沈丘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周行再字第5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张灵信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灵信提供的供养继承协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其提供的其他证据能够证实张灵信与张孙氏之间存在实际供养关系,张灵信有权取得张孙氏的部分财产,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沈丘县人民政府为你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权属来源不清,且面积超出规定的标准。综上,原审判决撤销你的宅基地使用证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