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54号
党可传:
你诉孟州市人民政府为党向成颁发孟集用(08)字第0800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焦行立不受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称“孟州市人民政府为党向成颁发的孟集用(08)字第0800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侵犯了其持用的1950年土地房产所有权证载明的房产占用的土地面积,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本案应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党可传之父1950年持有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在我国五十年代土地制度改革之后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合法权益证明。党可传依该证认为孟州市人民政府为党向成颁发孟集用(08)字第0800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侵犯其合法权属,不予支持。党可传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焦行立不受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维持一审行政裁定,即不予受理正确。你的申诉理由,我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