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天明、刘天成与周口市人民政府、吴学义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06号 刘天明、刘天成: 你们因与周口市人民政府、吴学义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周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及(2012)周行监字第27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06号

天明刘天成

你们因与周口市人民政府、吴学义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周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及(2012)周行监字第27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们主张周口市人民政府为吴学义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侵犯了你们的合法权益,主要证据是孙登华出具的证言(加盖有该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及刘生利、刘天明、刘学忠等十人写的证明各一份,上述证人未出庭作证,亦未提交证人身份证明,证言内容不明确,不能证明被诉集体土地使用证侵犯了你们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