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070号
秦学喜:
你诉杞县阳堌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9)杞行申字第1号及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汴行监字第6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限于行政行为本身对受害人人身、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因诉讼、上访产生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失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现你要求赔偿2000年至2013年间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复印费、邮寄费等5万元,未提交任何票据,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