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138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田传夫(田传福)。 委托代理人田华,系田传夫之次子。 委托代理人田明科,系田传夫之长子。 诉讼代表人田传河,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安军,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马富国,市长。 委托代理人潘海清,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田传夫因一审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11月28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传夫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华、田明科,被上诉人永城市双桥乡大魏庄村朱园东组的诉讼代表人田传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安军,一审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潘海清到庭参加诉讼。后上诉人田传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田传夫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田传夫负担。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