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孔春秋。 委托代理人卢允涛,男,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金启,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红,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国庆,男,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孔春秋因被上诉人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注销房屋登记决定,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虞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孔春秋申请撤回上诉、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孔春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 二、准予上诉人孔春秋撤回上诉、起诉。 审 判 长 何 彬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