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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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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贯锋诉请确认被上诉人柘城县李原乡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及院墙的行为违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1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贯锋。 委托代理人位电霞,系上诉人李贯锋之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柘城县李原乡人民政府。机构代码00587722-3。 法定代表人郑清华,乡长。 委托代理人段超,河南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1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贯锋。

委托代理人位电霞,系上诉人李贯锋之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柘城县李原乡人民政府。机构代码00587722-3。

法定代表人郑清华,乡长。

委托代理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贯锋诉请确认被上诉人柘城县李原乡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及院墙的行为违法一案,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柘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李贯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12月5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上诉人李贯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柘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李贯锋撤回上诉、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诉人李贯锋负担。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