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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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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魁忠(中)因一审被告睢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楚魁忠(中)。 委托代理人聂弘钧,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刚,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楚利田。 委托代理人张红伟,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14)商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楚魁忠(中)。

委托代理人聂弘钧,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刚,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楚利田。

委托代理人张红伟,河南平民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屈家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睢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县长。

委托代理人孟祥卿,国土资源局干部。

上诉人楚魁忠(中)因一审被告睢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睢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当事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

二、准予上诉人楚魁忠(中)撤回上诉;

三、准予被上诉人楚利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上诉人楚利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楚魁忠(中)负担。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