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1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洪兴,男,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周清华。 委托代理人乔传福,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庆国,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士磊,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京,男,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清华、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商丘市人社局)因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商睢行初字第00032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周清华、商丘市人社局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清华、商丘市人社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周清华、上诉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清华和上诉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负担12.5元。 审 判 长 何 彬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