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谭振起,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敬安,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马孟君,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原审第三人宋崇英。 上诉人尚玉竹因被上诉人民权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上诉人尚玉竹申请撤回起诉、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尚玉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行为,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准许上诉人尚玉竹撤回起诉、上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十元各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尚玉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