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136号 诉讼代表人田传河,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安军,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马富国,市长。 委托代理人潘海清,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田永灵(曾用名田永玲)。 委托代理人吴晓,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城市双桥乡大魏庄村朱园东组(以下简称朱园东组)因被上诉人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11月21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园东组的诉讼代表人田传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安军,被上诉人永城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潘海清,第三人田永灵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晓到庭参加诉讼。后上诉人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永城市双桥乡大魏庄村朱园东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永城市双桥乡大魏庄村朱园东组负担。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