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134号 法定代表人高全友,男,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王冰,男,局长。 一审第三人曹成杰,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铁南路西段。 上诉人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被上诉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虞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