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10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时圣法。 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海清,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孙林。 委托代理人王昱森,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时圣法因被上诉人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永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时圣法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时圣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时圣法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时圣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