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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时圣法诉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10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时圣法。 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永城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葛建平,永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10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时圣法。

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永城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葛建平,永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潘海清,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孙林。

委托代理人王昱森,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时圣法因被上诉人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永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时圣法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时圣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时圣法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时圣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