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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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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玉诉项城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陈海庆不服房屋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沈行初字第38号 原告李子玉,男,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怀林,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昌宇,职务市长。 第三人陈海庆,男,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李子玉诉被告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14)沈初字第38号

原告李子玉,男,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怀林,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昌宇,职务市长。

第三人陈海庆,男,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李子玉诉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陈海庆不服房屋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子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子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子玉承担。

审 判 长  许进举

审 判 员  李志奎

代理审判员  赵红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 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