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国庆,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涂宪章,沈丘县国土资源局职员。 第三人张廷友,男,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王体兵,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廷奎诉被告沈丘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张廷友不服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廷奎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廷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廷奎承担。 审 判 长 卢冠军 审 判 员 李志奎 代理审判员 赵红梅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 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