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沈行初字第3号 原告周玉明,男,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赵峰,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沈丘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恒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殷洪峰,沈丘县公安局周营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鲁长青,沈丘县公安局法制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玉明诉被告沈丘县公安局、第三人孔祥地不服治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玉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玉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玉明承担。 审 判 长 卢冠军 审 判 员 李志奎 代理审判员 赵红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抗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