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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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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明诉沈丘县公安局、第三人孔祥地不服治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沈行初字第3号 原告周玉明,男,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赵峰,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沈丘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恒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殷洪峰,沈丘县公安局周营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沈行初字第3号

原告周玉明,男,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赵峰,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沈丘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恒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殷洪峰,沈丘县公安局周营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鲁长青,沈丘县公安局法制室工作人员。

第三人孔祥地,男,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玉明诉被告沈丘县公安局、第三人孔祥地不服治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玉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玉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玉明承担。

审 判 长  卢冠军

审 判 员  李志奎

代理审判员  赵红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抗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