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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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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炳良诉沈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时彩祥不服城建行政管理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沈行初字第50号 原告师炳良,男,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李长勤,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者。 被告河南省沈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韩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超云,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沈行初字第50号

原告师炳良,男,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李长勤,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者。

被告河南省沈丘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韩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超云,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时彩祥,男,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银良,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师炳良诉被告沈丘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时彩祥服城建行政管理行政许可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行政诉讼须知。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师炳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炳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师炳良承担。

审 判 长  卢冠军

人民陪审员  崔效丽

人民陪审员  任士洲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 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