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沈行初字第50号 原告师炳良,男,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李长勤,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者。 法定代表人韩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超云,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银良,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师炳良诉被告沈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时彩祥不服城建行政管理行政许可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行政诉讼须知。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师炳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炳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师炳良承担。 审 判 长 卢冠军 人民陪审员 崔效丽 人民陪审员 任士洲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 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