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恒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鲁长青,沈丘县公安局法制室工作人员。 第三人管子云,男,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管永坤诉被告沈丘县公安局、第三人管子云不服治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管永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永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管永坤承担。 审 判 长 卢冠军 审 判 员 李志奎 代理审判员 赵红梅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