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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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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永坤诉沈丘县公安局、第三人管子云不服治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被告沈丘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恒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峰明,沈丘县公安局范营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鲁长青,沈丘县公安局法制室工作人员。 第三人管子云,男,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管永坤诉被告沈丘县公安局、第三人管子云不服治安行政管理行

被告沈丘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恒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峰明,沈丘县公安局范营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鲁长青,沈丘县公安局法制室工作人员。

第三人管子云,男,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管永坤诉被告沈丘县公安局、第三人管子云不服治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管永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永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管永坤承担。

审 判 长  卢冠军

审 判 员  李志奎

代理审判员  赵红梅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