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允健。 法定代表人袁其升。 委托代理人孙永罡,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周学生。 委托代理人周勤,系原审第三人儿媳。 上诉人杨允建因被上诉人睢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为原审第三人房屋登记一案,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睢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上诉人杨允建申请撤回起诉、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允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 二、准许上诉人杨允建撤回起诉、上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十元各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杨允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 丽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