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国胜。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性栓。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段洋河,男,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虞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虞城县木兰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瑞华,男,县长。 委托代理人孙靖。 委托代理人朱锋先。 一审第三人马开进。 委托代理人郑向东,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国胜、周性栓因一审被告虞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行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国胜、周性栓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国胜、周性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行为,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行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 二、准许上诉人周国胜、周性栓撤回起诉、上诉。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诗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