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马富国,市长。 委托代理人潘海清,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宋文领(岭),又名东海。 委托代理人赵立,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学勤,系第三人宋文领之父。 上诉人宋学华因被上诉人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夏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夏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 二、准予上诉人宋学华撤回上诉、起诉。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