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宋学华因被上诉人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富国,市长。 委托代理人潘海清,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宋文领(岭),又名东海。 委托代理人赵立,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学勤,系第三人宋文领之父。 上诉人宋学华因被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富国,市长。

委托代理人潘海清,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宋文领(岭),又名东海。

委托代理人赵立,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学勤,系第三人宋文领之父。

上诉人宋学华因被上诉人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夏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夏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

二、准予上诉人宋学华撤回上诉、起诉。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