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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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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长明诉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6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葛长明。 委托代理人张洪民。 委托代理人孙永罡,男,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负责人郭刚,男,大队长。 委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6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葛长明

委托代理人张洪民。

委托代理人孙永罡,男,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

负责人郭刚,男,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璐,女,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工作人员。

上诉人葛长明因被上诉人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行政处罚,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虞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葛长明申请撤回上诉、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葛长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

二、准予上诉人葛长明撤回上诉、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十元,各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葛长明负担。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