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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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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母清付诉夏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母清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伊庆民,男,董事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魏红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三红。 委托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母清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伊庆民,男,董事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魏红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三红。

委托代理人刘伟,男,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夏邑县县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梁万涛,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磊,男,夏邑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任娜,女,政府法律顾问。

上诉人河南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母清付因原审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4年7月22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河南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母清付委托代理人魏红建、被上诉人吴三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伟、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磊、任娜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母清付、河南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吴三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母清付、河南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吴三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母清付、河南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吴三红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吴三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母清付、河南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1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群英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