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110号 法定代表人朱益武,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福泉、王艳梅,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曙华、张丽丽,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庞可丽。 委托代理人高免,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市华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商丘市华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福泉、王艳梅,被上诉人商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曙华、张丽丽,第三人庞可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免到庭参加了诉讼。后上诉人商丘市华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纠纷己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商丘市华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商丘市华益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诗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