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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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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设诉夏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5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建设。 委托代理人徐敬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夏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孟庆伟,男,镇长。 委托代理人吴雪峰,男,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56号

上诉人(审原告)徐建设

委托代理人徐敬祥。

被上诉人(审被告)夏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孟庆伟,男,镇长。

委托代理人吴雪峰,男,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王世光。

委托代理人董伟,男,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建设因被上诉人夏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永行初字第1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徐建设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建设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徐建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徐建设负担。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