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56号 委托代理人徐敬祥。 法定代表人孟庆伟,男,镇长。 委托代理人吴雪峰,男,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王世光。 委托代理人董伟,男,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建设因被上诉人夏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永行初字第1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徐建设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建设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徐建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徐建设负担。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