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行终字第21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继伟。 委托代理人段超,男,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付志民,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罡斗,男,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继伟因被上诉人柘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柘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段超,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高罡斗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王继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王继伟负担。 审 判 长 朱利民 审 判 员 牛 杰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