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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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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裴雷诉被告新县房管局、第三人周霞行政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014)新行初字第34号 原告裴雷,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生,中专文化,住新县。 被告新县房管局。 法定代表人胡忠厚,该局局长。 第三人周霞,女,汉族,1984年10月6日生,中专文化,住新县。 原告裴雷诉被告新县房管局、第三人周霞行政登记纠纷一案,

(2014)新行初字第34号

原告裴雷,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生,中专文化,住新县

被告新县房管局

法定代表人胡忠厚,该局局长。

第三人周霞,女,汉族,1984年10月6日生,中专文化,住新县。

原告裴雷诉被告新县房管局第三人周霞行政登记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裴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杨海波

审判员 张克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