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行初字第34号 原告裴雷,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生,中专文化,住新县。 法定代表人胡忠厚,该局局长。 第三人周霞,女,汉族,1984年10月6日生,中专文化,住新县。 原告裴雷诉被告新县房管局、第三人周霞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裴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杨海波 审判员 张克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