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行初字第32号 原告鲍祥来,男,1957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小学肄业,住商城县。 法定代表人周哲,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景明,该县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余锦钢,该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鲍秀峰,男,1955年1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马传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鲍祥来诉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鲍秀峰行政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鲍祥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李伦达 审判员 耿建宏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