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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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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鲍祥来诉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鲍秀峰行政确权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014)新行初字第32号 原告鲍祥来,男,1957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小学肄业,住商城县。 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哲,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景明,该县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余锦钢,该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鲍秀峰,男,1955

(2014)新行初字第32号

原告鲍祥来,男,1957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小学肄业,住商城县

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哲,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景明,该县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余锦钢,该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秀峰,男,1955年1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马传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鲍祥来诉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秀峰行政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鲍祥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李伦达

审判员 耿建宏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