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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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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家胜诉被告新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014)新行初字第40号 原告姜家胜,男,197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新县。 告新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局局长。 原告姜家胜诉被告新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家胜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

(2014)新行初字第40号

原告姜家胜,男,197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新县

新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局局长。

原告姜家胜诉被告新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家胜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家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李福意

审判员 李伦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