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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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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嘉路诉被告新县看守所行政不作为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014)新行初字第4号 原告付嘉路,男,1980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新县。 被告新县看守所。 法定代表人张贤江,该所所长。 原告付嘉路认为被告新县看守所履行监管义务失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嘉路以被

(2014)新行初字第4号

原告付嘉路,男,1980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新县

被告新县看守所

法定代表人张贤江,该所所长。

原告付嘉路认为被告新县看守所履行监管义务失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嘉路以被告主体资格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付嘉路提出申请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嘉路撤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