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行初字第8-1号 法定代表人王声波,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吕旅,县长。 法定代表人杨华文,该局局长。 法定代表人扶廷胜,总经理。 原告新县宏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县人民政府、新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新县土地开发总公司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县宏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张克财 人民陪审员 甘 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