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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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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县宏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新县土地开发总公司行政不作为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013)新行初字第8-1号 原告新县宏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声波,总经理。 被告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吕旅,县长。 被告新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杨华文,该局局长。 第三人新县土地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扶廷胜,总经理。 原告新县

(2013)新行初字8-1号

原告新县宏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声波,总经理。

被告新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吕旅,县长。

被告新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杨华文,该局局长。

三人新县土地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扶廷胜,总经理。

原告新县宏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县人民政府、新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新县土地开发总公司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县宏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张克财

人民陪审员  甘 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