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行初字第31号 原告阮顺玉,女,1961年6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商城县。 原告张丽,女,1981年2月4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原告陈太勇,男,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商城县。 原告王宏,男,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承元,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倪宏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该局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张华明,该局城乡规划股副股长。 第三人刘守军,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时新章,河南新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西海等诉被告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刘守军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西海等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西海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李福意 审判员 李伦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