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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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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西海、阮顺玉、张丽、陈太勇、王宏诉被告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刘守军行政许可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014)新行初字第31号 原告朱西海,男,1965年9月7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原告阮顺玉,女,1961年6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商城县。 原告张丽,女,1981年2月4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原告陈太勇,男,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商城县。

(2014)新行初字第31号

原告西海,男,1965年9月7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原告阮顺玉,女,1961年6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商城县

原告张丽,女,1981年2月4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原告陈太勇,男,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商城县。

原告王宏,男,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承元,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倪宏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该局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张华明,该局城乡规划股副股长。

第三人刘守军,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时新章,河南新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西海等诉被告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刘守军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西海等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西海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李福意

审判员 李伦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