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行初字第29号 委托代理人程晋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世峰,195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商城县,系原告之子。 法定代表人林艳,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陈海,该乡副乡长。 第三人徐家明(曾用名徐加明),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生,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鸿,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立英诉被告河凤桥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徐家明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立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曾 强 人民陪审员 陈相霖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