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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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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正甲诉被告观庙乡人民政府、第三人程兴忠行政不作为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014)新行初字第39号 原告程正甲,男,1948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商城县。 被告商城县观庙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坤,该乡乡长。 第三人程兴忠,男,汉族,58岁,住商城县。 原告程正甲诉被告商城县观庙乡人民政府、第三人程兴忠不履行法

(2014)新行初字第39号

原告程正甲,男,1948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商城县。

被告商城县观庙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坤,该乡乡长。

第三人程兴忠,男,汉族,58岁,住商城县。

原告程正甲诉被告商城县观庙乡人民政府第三人程兴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正甲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正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李福意

审判员 李伦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