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行初字第39号 原告程正甲,男,1948年6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商城县。 法定代表人曹坤,该乡乡长。 第三人程兴忠,男,汉族,58岁,住商城县。 原告程正甲诉被告商城县观庙乡人民政府、第三人程兴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正甲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正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李福意 审判员 李伦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