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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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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郎晋予、郎玉谊、郎玉兰、郎豫琴诉被告商城县公证处、第三人郎勇撤销公证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014)新行初字第14号 原告郎晋予,男,195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原告郎玉谊,女,1955年10月生,汉族,住商城县。 原告郎玉兰,女,1956年7月生,汉族,住固始县。 原告郎豫琴,女,1963年2月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告商城县公证处。 第三人

(2014)新行初字14号

原告郎晋予,男,195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原告郎玉谊,女,1955年10月生,汉族,住商城县

原告郎玉兰,女,1956年7月生,汉族,住固始县。

原告郎豫琴,女,1963年2月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告商城县公证处

三人郎勇,男,1964年8月生,汉族,住商城县。

原告郎晋予、郎玉谊、郎玉兰、郎豫琴诉被告商城县公证处、第三人郎勇撤销公证文书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郎晋予、郎玉谊、郎玉兰、郎豫琴撤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郎晋予、郎玉谊、郎玉兰、郎豫琴负担。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杨海波

人民陪审员  陈相霖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