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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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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传明诉被告商城县苏仙石乡人民政府、第三人熊芳会林地权属争议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014)新行初字第30号 原告卢传明,男,1946年9月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告商城县苏仙石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乡乡长。 第三人熊芳会,男,汉族,1952年11月生,住商城县。 原告卢传明诉被告商城县苏仙石乡政府、第三人熊芳会林地权属争议纠纷

(2014)新行初字第30号

原告卢传明,男,1946年9月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告商城县苏仙石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乡乡长。

第三人熊芳会,男,汉族,1952年11月生,住商城县。

原告卢传明诉被告商城县苏仙石乡政府、第三人熊芳会林地权属争议纠纷一案,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传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