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行初字第30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乡乡长。 第三人熊芳会,男,汉族,1952年11月生,住商城县。 原告卢传明诉被告商城县苏仙石乡政府、第三人熊芳会林地权属争议纠纷一案,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传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
浏览:1012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952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788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778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759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737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73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705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59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