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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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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乃发诉被告商城县公安局,第三人徐乃兵、祝学红行政处罚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014)新行初字第33号 原告徐乃发,男,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肄业,住商城县。 被告商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周从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阔,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梅世堂,该局民警。 第三人徐乃兵,男,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小

(2014)新初字第33号

原告徐乃发,男,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肄业,住商城县

被告商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周从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阔,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梅世堂,该局民警。

第三人徐乃兵,男,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城县。

第三人祝学红,女,1978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城县。

原告徐乃发诉被告商城县公安局、第三人徐乃兵、祝学红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乃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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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余丽娟

人民陪审员  陈相霖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