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行初字第33号 原告徐乃发,男,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肄业,住商城县。 法定代表人周从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阔,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梅世堂,该局民警。 第三人徐乃兵,男,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城县。 第三人祝学红,女,1978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城县。 原告徐乃发诉被告商城县公安局、第三人徐乃兵、祝学红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乃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余丽娟 人民陪审员 陈相霖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