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行初字第6号 法定代表人黄成军,该局局长。 原告朱亮亮认为被告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其作出(新)文罚字(2014)第003号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亮亮以原告主体资格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亮亮提出申请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亮亮撤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张克财 审判员 李新社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