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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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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亮亮诉被告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第三人钱文行政处罚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014)新行初字第6号 原告朱亮亮,男,汉族,1981年6月3日生,住新县。 被告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黄成军,该局局长。 第三人钱文,男,成年,汉族,住新县。 原告朱亮亮认为被告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其作出(新)文罚字(2014)第003

(2014)新行初字第6号

原告朱亮亮,男,汉族,1981年6月3日生,住新县

被告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黄成军,该局局长。

第三人文,男,成年,汉族,住新县。

原告朱亮亮认为被告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其作出(新)文罚字(2014)第003号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亮亮以原告主体资格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亮亮提出申请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亮亮撤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张克财

审判员 李新社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