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行初字第21号 委托代理人程晋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世峰,195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商城县,系原告之子。 法定代表人余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鸿,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家明(曾用名徐加明),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生,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庆林,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杭立英诉被告商城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徐家明行政登记纠纷一案,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立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张克财 审判员 曾 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