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杭立英诉被告商城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徐家明行政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014)新行初字第21号 原告杭立英,女,1935年7月1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程晋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世峰,195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商城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商城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余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

(2014)新初字第21号

原告杭立英,女,1935年7月1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程晋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世峰,195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商城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商城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余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鸿,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家明(曾用名徐加明),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生,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庆林,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杭立英诉被告商城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徐家明政登记纠纷一案,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立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张克财

审判员 曾 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