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初字第12号 原告梁前海,男,1973年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马传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周从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晓昱,该局汪桥派出所指导员。 委托代理人李刚,该局法制大队民警。 第三人蔡开福,男,1949年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商城县。 原告梁前海诉被告商城县公安局、第三人蔡开福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前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梁前海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