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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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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前海诉被告商城县公安局、第三人蔡开福行政处罚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2015)新行初字第12号 原告梁前海,男,1973年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马传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周从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晓昱,该局汪桥派出所指导员。 委托代理人李刚,该局法

(2015)新行初字第12号

原告梁前海,男,1973年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马传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周从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晓昱,该局汪桥派出所指导员。

委托代理人李刚,该局法制大队民警。

第三人蔡开福,男,1949年2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商城县。

原告梁前海诉被告商城县公安局第三人蔡开福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前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梁前海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