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初字第66号 原告邱新梅,女,汉族,53岁。 委托代理人何向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春萍,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邱得志,男,汉族,55岁。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新梅诉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邱得志颁发上集用(1993)字第12382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新梅以起诉证号有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新梅以起诉证号有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新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新梅承担。 审 判 长 曹海军 审 判 员 杨贺炜 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亚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