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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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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新梅与上蔡县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初字第66号 原告邱新梅,女,汉族,53岁。 委托代理人何向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春萍,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初字第66号

原告邱新梅,女,汉族,53岁。

委托代理人何向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春萍,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邱得志,男,汉族,55岁。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新梅诉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邱得志颁发上集用(1993)字第12382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新梅以起诉证号有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新梅以起诉证号有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新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新梅承担。

审 判 长  曹海军

审 判 员  杨贺炜

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亚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