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00039号 原告张学新,男,汉族,1950年8月24日出生,住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冯超,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蔡松涛,县长。 第三人耿金环,女,汉族,1969年6月6日出生,住新蔡县古吕镇西城街西城区16号。 原告张学新不服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耿金环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学新以已经协商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代理审判员 勾向阳 人民陪审员 杨鹏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梦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