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0036号 原告王雨,女,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平舆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怀德,县长。 原告王雨不服被告平舆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受理过程中,原告王雨以平舆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起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张俊峰 代理审判员 勾向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梦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