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虞行初字第32-1号 原告张凤云,男,194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宗华,男,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沙媛,女,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理人王金启,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红,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国庆,男,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刘志方,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刚,男,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凤云不服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张风云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4年7月4日中止审理,在中止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风云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处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凤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凤云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