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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凤云不服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虞行初字第32-1号 原告张凤云,男,194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宗华,男,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沙媛,女,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虞行初字第32-1号

原告张凤云,男,194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宗华,男,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沙媛,女,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理人王金启,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红,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国庆,男,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刘志方,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刚,男,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凤不服被告商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案,原告张风云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4年7月4日中止审理,在中止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风云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处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凤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凤云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