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行初字第27号 法定代表人周哲,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景明,该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赵昌林诉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撤销其作出的商征补决字(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赵昌林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昌林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昌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昌林承担。 审判长 阮晓强 审判员 陈 萍 审判员 李洪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