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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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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雪灿与固始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原固始县房地产管理所)、王长梅房屋行政登记纠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信中法行申字第3号 梅雪灿: 你因与固始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原固始县房地产管理所)、王长梅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信行终字第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信中法行申字第3号

梅雪灿:

你因与固始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原固始县房地产管理所)、王长梅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信行终字第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王长梅隐瞒房屋共有的事实,在其没有到场签字确认就办理房产转移过户,行为违法。请求立案再审,撤销本院(2013)信行终字第62号行政判决,撤销固始县房地产服务中心为王长梅颁发的固始县房权证城郊乡字第2007001665号《房屋所有权证》。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

本院复查后认为,2007年1月2日王长梅与穆永红签订购房协议,梅雪灿与王长梅于2007年1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购买房屋的事实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前,梅雪灿称该房屋系共有,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2007年4月王长梅以个人名义向固始县房地产管理所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固始县房地产管理所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不需要梅雪灿到场,为王长梅颁发房权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梅雪灿的申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