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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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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委焦庄村民组、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委徐老庄村民组诉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确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行初字第29号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委焦庄村民组。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委徐老庄村民组。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邦俊,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行初字第29号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委焦庄村民组。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委徐老庄村民组。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邦俊,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星,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马世友,驻马店市林业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确山县乐山林场。

法定代表人赵建峰,厂长。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委焦庄村民组、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委徐老庄村民组诉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确山县乐山林场要求确认林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委焦庄村民组、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委徐老庄村民组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委焦庄村民组、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委徐老庄村民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委焦庄村民组、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委徐老庄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阮晓强

审判员  许立杰

审判员  胡素琴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